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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前項專業責任保險,以個人型態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前項規定金額之二倍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一、同時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
二、代理人或經紀人同時申領人身及財產保險執業證照。
三、公證人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依各該款規定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一、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所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