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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全文 14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專業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分出業務及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簡稱新興工具)之非傳統再保險所須提存各種準備金,除特別準備金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辦理外,其餘適用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自留業務,指專業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扣除再保險分出業務後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