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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全文 14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專業再保險業應編製說明文件登載於公司網站或以書面備置於本公司營業處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說明文件首頁應記載公司名稱、公開依據。
二、公司概況應記載公司地址、電話、傳真、負責人姓名、外國保險業並應記載本公司所在地、設立時間、資本額。
三、財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四、業務概況應記載分入業務之性質。
五、應記載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所規定攸關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
六、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為特別記載之事項。
外國保險業辦理前項規定事項,應登載於臺灣分公司網站或以書面備置於臺灣分公司營業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