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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保險業通訊處之名稱應表明其所隸屬之保險業。
保險業通訊處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受保戶要保之申請,將申請文件轉送所隸屬之機構。
二、接受保戶對保險事項查詢之解答。
三、將代收之保險費轉交所隸屬之機構。
四、接受及轉交所隸屬之機構對保戶之通知書類。
五、接受並轉送保險給付之申請或轉交保險給付。
六、置有合格登錄之業務員者,得為保險招攬業務。但不得簽發保單或暫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