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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保險業通訊處主管,除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且無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定情事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從事保險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三、從事保險工作經驗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