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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保險業申請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時,除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申請表(如附表)。
二、投資目的、計畫及包括被投資事業股東結構、經營團隊成員、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及方針、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三年財務預測、投資效益可行性分析、預定執行投資計畫具體時程及未能依計畫執行之處置措施。
三、已投資之保險相關事業明細表及最近三年度各保險相關事業損益情形。
四、被投資事業為既存事業者,應檢附該被投資事業最近三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被投資事業如有累積虧損者,並應提出說明。
五、其子公司、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已購買本次申請之被投資事業股票明細表。
六、被投資事業是否符合第二條之說明。
七、對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之管理及風險評估機制。
八、與被投資事業間對業務經營有利益衝突事項、防止內線交易事項之內部規範。
九、與被投資事業間符合常規交易之規範。
十、依被投資事業行業特性應另行檢具之評估資料或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送之書件。
保險業於申請前已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者,應於申請時,併同提供其投資時間、投資金額等投資明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