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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1.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修正之全文 40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全文 57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應依其所選用之衡量模型計算已發生理賠資產後,提存分出賠款準備金。
前項已發生理賠資產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十七條規定之精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如適用保費分攤法,且其未來現金流量預期將於理賠發生日起一年內支付或收取者,履約現金流量得不反映貨幣時間價值與財務風險之影響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