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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如有董(理)事表示保留或反對意見,保險業應將其意見及理由列入董(理)事會紀錄,連同經董(理)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保險業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理)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保留或反對意見及理由列入董(理)事會紀錄。
保險業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理)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理)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保險業董(理)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