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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後,於尚未設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再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
一、變更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或型態。
二、變更預定負責人。
三、增加或減少投資比率或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