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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外國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辦理。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如有不符其本國清償能力標準時,負責人應即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如有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