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境外特約機構及境外使用者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紀錄。
三、營業計畫書。
四、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