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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派員接管金融機構時,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其不繼續公開發行。
前項情形,受接管金融機構原未印製實體股票者,於廢止公開發行後,仍維持無實體股票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