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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管人應擬具終止監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監管:
一、受監管金融機構財務、業務恢復正常營運。
二、受監管金融機構全部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概括讓與其他金融機構,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
三、有事實足以認定無法達成監管之目的。
四、受監管金融機構資本持續惡化至資本嚴重不足。
五、受監管金融機構發生嚴重流動性問題,已無其他融資管道,致支付不能。
六、監管期限屆至。
七、其他必要終止監管之情形。
前項之終止監管計畫,應包括監管人就受監管金融機構提出終止監管計畫之前一個月月底資產負債狀況及後續之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