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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所稱之安全需求與設計說明如下:
一、發行機構於交易面應依據應用範圍等級,落實本準則對於交易訊息之隱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性及不可重覆性之各項規定。
二、發行機構於管理面應防範發行機構、特約機構及加值機構之交易系統,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入侵威脅及破壞,有效維護交易系統之整體性及其隱密性,並保護交易系統作業安全及維持其高度可使用性。
三、發行機構於端末設備與環境面應實施安全控管,強化端末設備之安全防護,以防範非法交易或遭受外力破壞。
四、發行機構於電子票證面應依據應用範圍等級,選用適當型式之電子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