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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募集設立案件之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公司籌設經過:說明募集設立之緣由、發起人名冊及認股比例占前十名之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出資種類及發起人資格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揭露股權分散、關係企業持股情形。
二、發起人會議紀錄。
三、發行人所屬行業之市場概況及未來發展性。
四、發行人之營業計畫書內容:
(一)業務範圍:列明業務項目。
(二)經營原則與方針:列明各項經營原則與方針。
(三)業務發展計畫:列明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主要目標市場及競爭策略。
(四)具體執行方案:
1.營業場所設施:列明選擇營業場所之考慮因素及交易價格之決定方式。
2.列明主要經理人之學經歷。
3.組織系統:列明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之功能、職掌及權責劃分。
4.人力需求規畫:列明人力之需求、人員招募方式、培育、訓練、陞遷、考核、薪資制度及職工福利等各項措施。
5.列明財務規畫及資金運用計畫項目。
(五)列明未來年度之營業計畫。
(六)逐項列明最近一年內發起人及其關係人間有無重大資產交易、資金融通及背書保證情形(附表七十),或其他交易事項。
五、代收股款之銀行名稱、地址及發起人已依規定繳足股款之證明。
六、招股章程。
七、證券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
八、所營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重要之相關法令規章。
九、其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列入之文件。
發起人應於公司成立前,將前項公開說明書併同繳款書交付認股人或應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