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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總經理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經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二、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三、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四、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或結算業務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或結算事業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五、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六、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可健全有效經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業務。
總經理之充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事先檢具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