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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置總稽核一人,綜理稽核業務;總稽核應具備領導及有效
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其資格條件應符合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
則規定,職級應與副總經理相當,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
制之職務。
票券金融公司對總稽核之聘任、解任或調職,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