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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合併並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決議及銀行章程之訂立,由各社社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其第一次股東會之召集及合併並變更組織之申請,由各社理事會聯名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