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所發行股份之面值總額以實收股金總額為限,其股東權益超過實收股金部分應轉列為銀行之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