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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預先吸收款項,為銀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收受存款之
行為。該預先收取之款項,為存款保險條例第四條之保險標的,並應提列
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