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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公債以債票形式發行時,交付實體債票予承購人,到期憑票兌領本息;以登記形式發行時,不交付實體債票,由中央銀行或清算銀行將承購公債有關資料登載於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內,並發給承購人公債存摺,到期本息逕撥公債所有人之存款帳戶內。
已發行公債得由債票形式轉換為登記形式,轉換後不得再轉回,其相關作業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