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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海關變更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後之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自通知申請人變更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其變更涉及貨物輸入規定者,變更後進口之同樣貨物應依進口時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經申請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將因預先審核結果變更導致損失者,得申請適用原預先審核結果,但以九十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