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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1 條
承攬業者於同一年度內違反本辦法或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規定,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應廢止其登記。
承攬業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生效前違反本辦法規定,其經海關裁處罰鍰之金額,不計入前項罰鍰合計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