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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物暫准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使用通關證進出口貨物之報關手續,應由該證所載之持用人或其代理人辦理。
使用通關證辦理通關之貨物,除由入出境旅客攜帶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外,均免填報進、出口報單。海關應憑通關證查核、驗貨,並在相關聯上簽證及作必要之處理。
使用通關證進口或出口之貨物在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及各種稅費。但不包括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應徵收之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