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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有關貨物控管,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對貨櫃(物)之進儲、提領、存放位置、異動及進出廠(場)區,設有一套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相關電腦紀錄及單證保管三年。
二、設門禁管制,負責執行貨櫃(物)進出廠(場)區之查對。
三、遇有下列情事應即通報海關:
(一)貨櫃(物)失竊、調包者。
(二)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變造之嫌,或封條號碼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所載不符,或電子(紙)封條讀取比對異常者。
(三)運送單經塗改者。
(四)發現貨櫃(物)有夾藏或夾層者。
(五)貨櫃(物)逾時進區或逾時未進區者。
(六)發現進出倉貨物與原申報之貨名不符者。
(七)發現不得進儲之貨物。
(八)存倉貨物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者。
(九)存倉貨物查核或盤點,發現與帳面結存數不符者。
(十)發現貨物原產地標示明顯不符者。
(十一)其他違規、違章及異常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