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 條
物流中心進儲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海關申請免拆櫃進倉,原櫃(物)存儲於物流中心之露天處所,其安全與管理,仍由物流中心負責。必要時,海關得以抽驗:
一、整櫃貨物貨名相同、包裝一致,並提供裝櫃明細表,供海關查核。
二、因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進倉。
前項已申請核准免拆櫃進倉之貨物,如貨名相同,得免逐案向海關申請。
第一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物流中心之建築物,且須符合第六條規定。
第一項經海關核准免拆櫃進倉之貨物,如有短裝、溢裝情事,應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海關申報,不得事後申請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