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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貨棧業者提供駐棧或稽核關員必須之辦公室與辦公桌椅、電話、電腦等辦公設備及駐棧關員往返交通工具,並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繳納規費。關員如需常川駐棧,貨棧業者提供其休息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