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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1 條
貨棧業者違反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五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涉有私運情事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