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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海關派員押運事項,按下列規定徵收押運費:
一、同一關區貨櫃(物)之押運,徵收押運費新臺幣六百元。
二、不同關區貨櫃(物)之押運,按押運距離徵收押運費。
前項所稱押運距離係指押運起運地至目的地之車行最短距離。
第一項貨物之押運,應以車程一趟為一次計徵,且不得超過三部拖車或其他車輛。但海關因監管需要分階段二次以上押運者,按一次計徵;如目的地分屬不同關區並分次徵收押運費者,其第二次押運應徵之押運費,則以扣除第一次徵收之押運費金額後之差額徵收。
同一繳費義務人同時申報一份以上進口或出口報單,且係同一種貨物,並裝入同一個貨櫃,按一次徵收押運費。
第一項之服務項目、徵收標準及繳費義務人依附表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