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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調岸船員,係指職業船員在航行途中執行船員職務,名列船員名單,到達臺灣後奉其所屬輪船公司命令調岸服務,或因其他事故離船之船員。其在海外解僱乘搭他輪或飛機返國者不包括在內。
本辦法所稱遠洋漁船船員,係指服務於經核准在公海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且每年至少一航次作業時間需達三個月之二十噸以上漁船之船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