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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聲明登記之圖書物品,欲為轉讓時,應先報明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補徵遺產稅。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前項聲明登記之圖書物品,應設置登記簿登記之,必要時並得拍照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