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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查驗之取樣由受託機關(構)人員隨機取樣,申請查驗義務人不得指定,取樣數量以足供檢驗及留樣所需為限。
取樣後之樣品,包裝上應由受託機關(構)人員加以封識,並註明查驗申請書號碼、取樣日及申請查驗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