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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處長、室主任各承總局長、副總局長之命 (會計室主任、統計室主任、人
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主管機關之監督
) 綜理本處、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依照本總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所規定本處、室主管決行事項之
核定。
二、本處、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三、本處、室業務與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進度計畫之考核。
四、本處、室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定及解釋。
五、所屬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六、所屬人員工作之調派與指揮、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呈報總局長、副總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