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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設立財團法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本會申請許可;其以遺囑捐
助設立財團法人者,由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由政府機關或團體捐助設立者,應附
政府機關核准文書或該團體決議捐助之會議紀錄)
四、捐助人名冊。但以遺囑捐助者免提。
五、捐助人會議紀錄。但捐助人為二人以下者,免提。
六、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原捐助人同意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
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七、業務計畫說明書。
八、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本會對於前項之申請,經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申請
書及附件加蓋印信,三份送還申請人,一份留存備查;認為有違反法令或
不符法定程序者,說明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得補正者,通知申請人限期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