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國防部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政府機關及其他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代為管理、經營、改良利用或提供為短期性、臨時性之租賃、借用;其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