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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3 條
前條主建物、附屬建物補償費以實際丈量面積核計。不足七十九平方公尺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計算。
前項丈量方式及計算基準,依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規定辦理。
無法證明房舍之面積及材質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之面積及照相存證所示或最低材質推算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