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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與相互投資。
主管機關得媒合政府、民間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共同投資具研發、發展潛力之合格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