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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訓練、實習及研究發展支出。
二、承接委託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支出。
三、各項服務、加工、產品生產、銷售、推銷費用、勞務及採購農產品支出。
四、醫療支出。
五、研發特許權支出。
六、科技成果維護及推廣支出。
七、依規定或核定之提撥補助及獎勵(助)金支出。
八、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支出。
九、推展官兵文康活動及服務費用。
十、補助軍人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差額支出。
十一、因委託經營所發生之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