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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退伍除役官兵得選擇以直撥入帳或支票方式辦理優惠儲蓄存款,其程序如
下:
一、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應於辦理退伍除役前,檢具開戶聲明書及服務
機關證明書,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開設優
惠存款帳戶。人事權責機關應於核定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
文(以下簡稱核定公文),註明可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由退伍除役
官兵於退伍除役生效日起二年內,持核定公文、退伍除役證明文件及
存摺,向原開戶之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
二、以支票方式辦理: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
及所屬榮民服務處開立退除給與之支票,或由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開立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支票時,並於支票背面明列「應存入臺
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同時在支票
下端加蓋發票人印鑑章,由退伍除役官兵持支票,併同核定公文、退
伍除役證明文件,向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
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應自退伍除役生效日起計息
。但優惠存款金額於退伍除役生效日後存入臺灣銀行者,應自入帳之日起
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