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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軍車違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營內違規,由營區憲兵(糾察)糾舉後,由車屬單位依本辦法規定處罰之。
二、營外違規,由地區憲兵隊糾舉後,以裁決書分送各車屬單位依本辦法規定處罰,並副知其隸屬司令部與其上級單位及憲兵指揮部。
三、無服勤憲兵在場時,由下列人員糾舉之:
(一)國軍主管交通運輸人員、車屬單位監察官。未置監察官者,由兼辦監察業務人員辦理。
(二)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四、軍車違反交通法規,由警察或前款人員執行糾舉,必要時得留置軍車或軍車駕駛執照,並移送當地憲兵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