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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軍車搭乘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偵防車、巡邏車、大客車,依設定之座位乘坐。
二、各型指揮車、載重車、大(小)貨車、救護車設有固定座位者,得按其座位搭載人員,不得站立或蹲伏。
三、各型戰鬥(特種)車輛,應依其勤務需要搭載人員。
四、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不得側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