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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災害:指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各類型災害一、二級之開設時機及災害狀況認定之。
二、協助災害防救:指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申請國軍支援或國軍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三、受支援機關:指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所定申請國軍支援及國軍主動協助災害防救之機關。
四、作戰區:指以陸軍軍團(地區防衛或海軍陸戰隊比照)指揮部為主組成,除指揮其編制與編配之部隊外,並作戰管制地區內之三軍部隊。通常依任務需要,區分數個分區。
五、救災責任分區:指以作戰區為主體,依救災任務需要,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區域,區分數個救災責任分區。
六、救災應變部隊:作戰區遇無預警之災害發生時,視災害類別及規模,將救災責任分區戰備部隊轉換之部隊及有預警之災害來襲前,完成預置兵力之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