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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指委託人將研發、產製或維修之規範或其他要求提供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委託人編列之經費或自己之費用,依委託人提供之規範或其他要求,從事實際之研發、產製或維修工作,並由委託人依委託之成果或完成數量,以為驗結或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