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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科技工業機構接受法人團體委託從事研發、產製或維修之項目,應依下列原則選定之:
一、科技工業機構具有特殊技術能力或資源從事之研發、產製或維修項目為優先。
二、原製造生產地不在國內之量產項目為優先。
三、能促進國防科技工業軍事專用或軍民通用產品發展之項目。
四、能合理有效運用現有資源,且有利於財產收益之項目。
五、不得影響科技工業機構軍需供給任務之項目。
六、不得選定國內民間已具完整能量,足以有效供應國防需求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