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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科技工業機構應檢討提出所有得從事合作之項目、執行優先順序等有關具體分析資料及中長程計畫建議案,陳報主辦機關審查並彙編中長程計畫。
科技工業機構依中長程計畫或專案需求,擬訂工作計畫陳報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於核定後,並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科技工業機構與主辦機關為同一機關時,工作計畫由主管機關核定。
科技工業機構依工作計畫選定合作對象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開展示:包括計畫性展示與專案展示。展示通知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二、合作計畫書:合作計畫書由法人團體以書面提出,應詳細說明法人團體之特殊技術能力與資源、建議之合作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具體事實,及主辦機關要求之其他配合事項。
三、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之成員應有七人以上,由主辦機關及科技工業機構派員組成,科技工業機構參與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派員參與。評估小組之決議,以會議方式行之,二分之一以上小組成員出席,出席成員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可決為之。評估小組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擔任小組顧問。
四、互訪:主辦機關或科技工業機構應與法人團體派員互訪,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派員參與。
五、審查會議:評估小組應依法人團體之合作計畫書內容及互訪結果,召開審查會議,決議是否進行合作。
六、核定:審查會議決議,陳報主辦機關核定,核定後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評估小組由主辦機關成立者,應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七、簽約:科技工業機構與合作對象簽署合作契約。
機密以上之合作,得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