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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民間機構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委託經營部分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後送主辦機關備查。
主辦機關如認為民間機構之財務報表有不實情事,得延聘會計師至委託機構或財產設施現場進行稽核。其確有不實情事者,民間機構應負擔主辦機關延聘會計師之稽核費用。如侵害主辦機關之權益者,主辦機關應依違約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