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軍用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管理機關按規定程序報准
後拆除之。
一、超過耐用年限,無法修理續用,經檢查鑑定已有危害安全顧慮者。
二、遭受重大損害而無法修復者。
三、妨礙國防設施或其他重要計畫之執行者。
四、無利用價值且保管困難者。
五、配合都市計畫發展並經地方政府補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