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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年撫金領受人,如有變更時,應由其他有權領受人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連同原領撫卹令,報由後備指揮部註銷並更正,同時通知基金管理機關:
一、領受人死亡或配偶、寡媳、鰥婿再婚及兄弟姊妹已成年者,檢具戶籍資料。但後備指揮部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得免檢具。
二、已有謀生能力或已有親屬扶養者,檢具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