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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核發之乙種國民兵役證書,繼續有效。
國民兵請領或補發國民兵身分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驗國民身分證及繳交一吋正面脫帽相片二張,向權責單位提出申請。
權責單位受理前項申請,於審查後,對符合條件者,應發給國民兵身分證明書,並繕造名冊,通知申請人領取或逕行寄發。申請人親自領取者,應於名冊內蓋章或簽名,並記明領取日期;寄發申請人者,應於名冊載明寄發日期及文號備查。
權責單位發給國民兵身分證明書時,其屬待訓國民兵身分者,應加註「免予訓練」字樣。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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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兵身分證明書 │ │ 國民兵身分證明書 │
│ │ │ │
│ │ │ │
│ │ │ │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31 日│
│ │ │ │
│ │ │ │
│ │ │ │
│(蓋用直轄市、縣(市)政府│ │(蓋用直轄市、縣(市)政府│
│ │ │ │
│ 關防及首長簽名章) │ │ 關防及首長簽名章)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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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國民兵身分證明書之說明 │姓名 │ │蓋相一│
一、本證明書係用以證明持用 ├─────┼─────┤鋼片吋│
人之兵役身分。 │國民身分證│ │印黏脫│
二、國民兵至年滿四十歲之翌 │統一編號 │ │ 貼帽│
年除役,未除役前依規定 ├─────┼─────┤ 後半│
由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出生年月日│ │ 加身│
管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
應受勤務召集,平時得依 │出生地 │ │
需要編組。 ├─────┼─────────┤
三、本證明書未加蓋鋼印或經 │役別 │國民兵(含原為已訓│
裁切變造者無效,涉及偽 │ │及待訓身分) │
造者,並追究其刑責。 ├─────┼─────────┤
│說明 │原屬待訓國民兵身分│
│ │者免再徵集訓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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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民兵身分證明書之說明 ┌─────┬─────┬───┐
一、本證明書係用以證明持用 │姓名 │ │蓋相一│
人之兵役身分。 ├─────┼─────┤鋼片吋│
二、國民兵至年滿四十歲之翌 │國民身分證│ │印黏脫│
年除役,未除役前依規定 │統一編號 │ │ 貼帽│
由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 後半│
管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出生年月日│ │ 加身│
應受勤務召集,平時得依 ├─────┼─────┴───┤
需要編組。 │出生地 │ │
三、本證明書未加蓋鋼印或經 ├─────┼─────────┤
裁切變造者無效,涉及偽 │役別 │國民兵(含原為已訓│
造者,並追究其刑責。 │ │及待訓身分) │
├─────┼─────────┤
│說明 │原屬待訓國民兵身分│
│ │者免再徵集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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