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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儘後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由所隸屬單位依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四款人員,由本人或其親屬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送核定機關辦理。
二、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註記於申請處理名冊,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辦理儘後召集之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